2001年6月7日卫生部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泸品检验评审和卫生许可工作,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包括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等7个规范。它经过几年的实践与应用,促进供水企业提高饮用水质量,促进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规范管理涉水产品。
2007年1月26日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一2006)2007年7月1日实施。为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48号),提出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自2007年8月28日起废止。《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通知附件5)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附件6)在修订发布前,仍按现规范执行,附件5中部分监测指标限值与定标准分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规定的限值执行。在定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分(GB/T17219)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8)修订发布之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要求仍按照《通知》中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和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规定执行。2007年9月1日起(以检验机构受理产品日期为准)进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时,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的指标,将按照《标准》执行。对于瓶(桶)装饮用水/纯净水的卫生要求仍按照国家相应标准执行。因此,本章主要介绍现在仍有效的卫生规范。
一、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附件5)是为保证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从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净化消毒设施、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污染事故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卫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该规范的实施就是自来水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oodmanufacture practice.(IMP)管理模式。
(一)总则
本章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制订目的和依据,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它适用于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二)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详见第四章第一节水源与保护)
(三)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
1.供水单位组织与管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合格供应商评估、索证、验收制度:
②物资库房、运载、贮存管理制度;
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包括工作衣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操作培训制度;
④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的质量管理制度;
⑤各生产环节作用指导书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
⑥检验与留洋制度;
⑦水质检测资料报告制度:
⑧水厂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指引;
⑨水质受污染与恶化、介水传染病暴发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
⑩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置卫生检查、奖惩等制度;圆其他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建立各级管理组织机构,便于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净水和检验人员。管理人1员、净水和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和卫生知识培训,具备相应学历和培训合格证。从事加液氯作业的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
2.供水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供水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过程。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给水工程设计的有关规范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
3.水处理设施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产污泥水进行处理。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地下水铁、锰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装置。常规的集中式供水净化消毒设施包括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设施。
4.消毒给水厂的饮用水消毒是减少肠道传染病保证饮用水微生物指标合格的有力保证。饮用水必须消毒。消毒过程中既要保证消毒效果(杀灭微生物)、保证出厂和管网末梢水余氯达到要求,又要保证水质中消毒剂和消毒副产物在一定限值内。
5.生产记录与控制 生产过程中各工艺参数应有专人记录,发现问题能及时进行纠正。各种数据应妥善保存,从而判断各类净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6.管网配水系统规定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的管网和设备相连接。自建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7.供水单位使用材料的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方可使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t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 · 防止污染。
8.卫生设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9.供水单位的厂址布局与污泥处理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应该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人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m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规定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m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除库房外,生产车间建筑物应为非简易结构,结构坚固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要求。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生活区和独立行政办公区,与水厂生产附属的修理间、仓库分别集中布置,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食堂等)应分开布置。生产区要在生活区的上风向。
(四)防污染措施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规定遇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五)水质检验
1.建立检验室第三十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欅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2.检验采样点、项目与频率
(1)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频率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执行(GB5749-2009中9.1.2规定)。
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当检测结果超出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夯(GB5749)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执行。
3.水质检验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4.水质检验记录第三十五条规定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5.报告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
(六)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从事净水、取样、化验及水池、水箱清洗等人员应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腋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上述工作。
第三十八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还应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以上内容均取自《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派斯无盐软水机工作原理是纳米晶TAC软水技术,利用纳米晶产生的高能量,把水中游离的钙、镁、碳酸氢根离子打包成纳米级的晶体,从而阻止游离的离子生成水垢,延长用水家电寿命。机器无需用电、无需加盐、无需再生,派斯无盐软水机,家庭软水处理专家。
水事易相关咨询请扫码